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修订版)一、部门设置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一)临床科室。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