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总则1.1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编制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参照本规程编制。1.3编制县级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1.3.1 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1.3.2 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1.3.3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1.3.4 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1.4县级规划主要内容1.4.1 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1.4.2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1.4.3 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1.4.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1.4.5 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