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大业绩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5 年 11 月 18 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人员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努力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为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获奖者必须是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在职教工,其涉及的业绩成果所属单位均要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署名。对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和其他单位联合署名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排名第一的按奖励金额的 100%奖励;排名第二的按奖励金额的 50%奖励;排名第三的按奖励金额的 25%奖励。对于团队和科研平台的奖励,获批时奖励 60%,通过验收时奖
2、励40%,奖励金 额由平台负责人或者团队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所奖励的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并且我校署名为第一单位。专著、编著、译著的第二作者按照奖励金额的 50%进 行奖励、第三作者按照奖励金额的 25%进行奖励,第四作者按照奖励金额的 12.5%进行奖励,第五名及以后排名不再奖励;如果同一出版物有多名作者均为我校教职人员,不重复奖励,只按最前排名奖励,由最前排名作者对奖励进行二次分配。第三条 奖项类别(一)学术论文、专利及专著成果;(二)获奖;(三)学科专业建设;(四)人才队伍;(五)科研平台;2(六)服务地方成果。第四条 学术论文、专利及专著成果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 奖
3、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论文发表science或nature 50(注:两大期刊的子刊按照 1 区 SCI 收录论文奖励)2 SCI(科学引文索引 )收 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或 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1)按照中信所的SCI 分区,一区 奖励 5 万元;二区奖励 3 万元;三区奖励 2 万元;4 区奖励1 万元。(2)被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 3 万元。3 论文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中英版)24 EI 光盘版收 录、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5 论文被 ISTP 或 ISSHP 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0.
4、46 论文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0.17 国际发明专利 58 国家发明专利 2.59 实用新型专利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3 10 专著 省部级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2 10 万字以上,20 万字以下 0.811 编著 20 万字以上 1.510 万字以上,20 万字以下 0.512 译著 20 万字以上 113 国家级精品教材(部)、教育部以上规划教材 33第五条 获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1)科研获奖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50特等奖 100一等奖 802国家自然
5、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 50特等奖 30一等奖 20二等奖 153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三等奖 104 市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10 5 市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26 国家专利 金奖 207 国家专利 优秀奖 158 国家外观设计 金奖 109 国家外观设计 优秀奖 510 省专利 金奖 1511 省专利 优秀奖 512 省外观设计 金奖 513 省外观设计 优秀奖 3备注:第(3)项所述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的是:(1)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等部委颁发的年度科技奖励;(2)全国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奖励,但是此类
6、奖励必须是已在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备案、并具有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资格的全国行业协会的年度常规性设奖,如: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中国机械工程科技进步奖等(此为举例,不限于此)。同时,该类奖励不包括个人奖与论文奖,必须为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奖。4(2)教学获奖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特等奖 50一等奖 301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0特等奖 15一等奖 102 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8一等奖 5二等奖 33 国家级各类教学竞赛奖三等奖 2一等奖 2二等奖 1.54 省级各类教学竞赛奖三等奖 15 主持完成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奖 3 (集体)1(个人)(3)指导学生竞赛奖励范围和标准
7、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特等奖 5 一等奖 3.5 二等奖 2.5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三等奖 1.5 特等奖 1.5 一等奖 0.8二等奖 0.52教育部、工业信息化部、科技部、 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等机构或国家级学会或学术机构主办或署印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范围广的综合性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0.3特等奖 1一等奖 0.5二等奖 0.33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和除教育部、工业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全国学联、中国科协以外的其它部委,或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三等奖 0.24 指导研究生获广东省优秀
8、硕士论文 2注:此类奖励只限于国家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 厅、 团省委等政府机构举办或委托有关机构举办的学生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 竞赛获奖 的第一指导者。体育竞赛获5冠、亚、季军的,按指导学生竞赛的奖励等级一、二、三等奖奖励。(4)美术、音乐和文学作品获奖奖励范围和标准美术类:序号 奖励范围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金奖 6银奖 2铜奖 11国家文化部、美协主办、作品经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评审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获奖 优秀奖 0.5一等奖 3二等奖 1三等奖 0.52国家文化部、美协主办的两年一届的全国单科作品展或全国性的设计展(或设计比赛) 优秀奖一等奖 2二等奖 13 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
9、的全国性的艺术设计展(或设计大赛)三等奖 0.5一等奖 2二等奖 14 省政府、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年度性省级艺术设计展或设计大赛(“省长杯”) 三等奖 0.55 国际公认的设计大赛(红点奖、IF 奖、IDEO 大奖、 G-MARK 大奖)6音乐类: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中国音乐金钟奖一等奖2 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一等奖 53 全国高校声乐比赛二等奖4 全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声乐、钢琴、器乐)比赛二等奖 25 教育部主办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三等奖 16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6 百歌颂中华音乐比赛三等奖文学类: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茅盾文学奖2 鲁迅文学奖
10、 53 国际重要出版社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4 中国文联文学评论奖25 广东省鲁迅文艺奖6 广东省文联文艺评论奖或广东省作协文学评论奖 1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 102 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硕士点 23 新专业一次性获学位授予权 24 新增国家级特色专业、 105 新增省级特色专业 86 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中心组织的专业认证10第七条 人才队伍的奖励范围和标准7(1)团队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 502 教育部创新团队 403 国家级教学团队 40(2)高层人才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
11、金额(万元)1 当选院士 2002 获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803 国家级教学名师 604 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 305 “千人计划”A 1006 青年千人计划 407 其他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08 “万人计划”(层次一) 1209 “万人计划”(层次二) 6010 “万人计划”(层次三) 3011 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不包括杰出青年基金 B 获得者)8013 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4014 省“ 特支计划”获得者 10第八条 获科研平台立项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新增国家实验室 2002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注:教育厅文件视为人文社科类的国家级基地)或国家级高端智库。100(注:如我校以参与单位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立项,按主持申报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标准进行奖励;如仅仅是成功挂牌国家科研平台的分中心(未参与申报),则奖励 2 万元8(注:有点少)。3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协同创新平台(含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协同育人平台)。204新增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或国际暨港澳台合作创新平台;新增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
13、基地、广东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岭南智库。10 第九条 服务地方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1 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个) 202 完成重大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项目(项) 153 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个) 54 技术转化或协同开发培育高新企业(个) 205 孵化创新型企业(个) 10第十条 本办法以外的专业技术成果奖励,由各教学教辅部门设定奖励范围和标准,并在业绩津贴切块经费中体现。凡本办法奖励的,各教学教辅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奖励。所有奖励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奖项中按最高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金额计发给相应的第一获奖者,其他参与人的奖励由第一获
14、奖者根据其贡献大小自主安排。第十二条 重大业绩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当年的 5 月份受理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重大业绩成果奖励申报表(网上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关学院、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生处审核盖章后交人事处,人事处核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申报服务地方优秀成果9的,由科技与产业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由计财处发放,获奖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 虚报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收回其奖励金额。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关政府变更或增设奖项的,由奖项关联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调整校内相关奖励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