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根据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供电设施及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结合电业局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和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一、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内客户单位,需要新装、增容非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或已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的客户,均应执行本办法。二、客户申报自备发电机必须报送以下资料:客户新增、增容发电机的申请书或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装设自备应急发电设备的必要性,发电设备用途、所带负荷的性质、容量范围、电气接线图。提供发电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机组容量、额定输出电压、电流、频率以及发电设备的起运方式等。客户自备应急发电设备接入系统电气和机械闭锁方式。三、客户申请报装自备发电机时,应填写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审批表向所在供电局提出书面申请,凡供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不论其发电机容量大小均应报电业局电力营销部审批;供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客户,发电机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报电业局电力营销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