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灵山岛尖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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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_灵灵 山山 岛岛 尖尖 九九 年年 一一 贯贯 制制 学学 校校 项项 目目 _工程监理合同合 同 编 号 : 委托人: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 监理人: 签订日期:2017 年 月 日(本合同版权及解释权归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所有)1重要提示一、广州市南沙区以建设广州市城市副中心,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为战略思路,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工程建设目标,受托人应充分理解项目定位,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监理服务工作。二、监理人作为该项目建设总协调单位,对委托人负责,负责全面统筹项目建设工作及监理工作

2、,负责协调项目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绿色建筑及能源咨询等相关服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监督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工作。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绿色建筑及能源咨询等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关成果文件,在送达委托人的同时,抄送监理人。三、承包人应确保监理人员投入到位,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四、如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投标,并将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使用说明: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合同附件等文件组成,对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采用“ ”或“ ”予以选择。合同中此部分内容,标注 “

3、 ”的选项即为本合同采用,标注“ ”的选项为本合同不采用。2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 工程建设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 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争创广东省建设

4、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监理人未按照本工程施工质量创优目标对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且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内未能取得本工程建设质量创优目标设定的设计、施工质量创优奖项的,监理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按监理费签约合同价的 3%处违约罚金。 其他: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3 广 州 市 安 全 文 明 样 板 工 地 , 争 创 广 东

5、 省 安 全 文 明 样 板 工 地 。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证单位: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或以上奖项。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 号)等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二、监理范围本项目立项(含可研)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监理,具体以委托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

6、目前期设计阶段、勘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工程创优、设备监造、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从监理人角度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就是否符合“国际化、高端化、精细化、品质化”的标准,出具相关审核报告,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设计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项目管理策划、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三、总监

7、理工程师监理总指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设计监理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4四、监理费1.监理费暂定为(大写): ( ) 。监 理 费 已 包 括 提 供 本 合 同 监 理 范 围 服 务 所 需 的 直 接 成 本 、 间 接 成 本 、 利 税等 可 预 见 费 用 和 不 可 预 见 服 务 风 险 费 用 。 本 项 目 监 理 费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作 调 整(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 最 终 结 算 价 是 以 经 财 政 评 审 的 工 程 概 算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8、费 为 计 算 基 数 进 行 计 算 。 监 理 人 除 按 上 述 约 定 收 取 监 理 费 外 , 不 得 向 委 托 人主 张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或 补 偿 。监 理 费 结 算 价 最 终 以 南 沙 区 财 局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审 定 的 金 额 为 准 。2.本 合 同 监 理 费 计 算 及 结 算 方 式 如 下 : 方 式 一 : 本 合 同 暂 定 概 算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为 万 元 , 监 理 费 暂 定为 万 元 ( 中 标 价 ) , 合 同 监 理 费 率 为 ( 监 理 费 率 =中 标 价 /暂 定 概 算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9、 *100%。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 方 式 二 : 本 合 同 监 理 费 参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07 670 号 ) 的有 关 规 定 计 算 。 其 中 浮 动 幅 度 值 ( 即 中 标 下 浮 率 ) 为 ,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 ,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0.85 ,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1.0 。3.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监 理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附

10、加 工 作 和 额外 工 作 的 监 理 费 。4.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 或 设 计 变 更 、 或 设 计 变 化 、或 设 计 规 模 变 化 时 , 监 理 人 工 作 的 变 化 均 应 视 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作 。5.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间 , 不 因 物 价 变 动 而 调 整 监 理 费 。6.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延 期 , 致 使 监 理 服 务期 出 现 延 长 ,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也 应 相

11、应 延 长 , 本 合 同 监 理 费 暂 定 金 额 不 作 调 整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7.如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 因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 政 府 对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计 划 调 整 或 不可 抗 力 等 非 委 托 人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停 建 的 , 则 监 理 人 必 须 接 受 终 止 服 务并 积 极 配 合 委 托 人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 按 已 实 际 完 成 的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约 定 结 清 监 理 费 , 监 理 人 不 得 要 求 额 外 的 费 用 及

12、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8.如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中 间 停 工 而 导 致 监 理 人 必5须 二 次 或 多 次 进 出 场 , 监 理 费 暂 定 金 额 将 不 会 因 此 而 有 所 调 整 , 相 关 费 用 亦 已 经包 含 在 本 合 同 监 理 费 之 中 。 因 工 程 中 间 停 工 而 不 退 场 的 , 监 理 人 可 与 委 托 人 协 商减 少 驻 场 监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 但 本 合 同 监 理 费 暂 定 金 额 不 作 调 整 。五、监理服务期限1.监理服务期自 监 理 人 收

13、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组 织 的 第 一 次 进 场动 员 会 之 日 起 算 , 至 所 有 工 程 保 修 期 结 束 且 办 妥 竣 工 结 算 ( 此 处 指 终 审 部 门 的竣 工 结 算 ) 止 , 包 括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 EPC 招 标 阶 段 、 设 计 阶 段 、 勘察阶段、施 工 准 备 期 、 施 工 期 、 工 程 收 尾 期 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全 过 程 监 理 服 务 ,其中,施工工期自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暂定为 个月。2.监理服务期内,工程设计勘察和施工阶段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理负责人、设计监理驻场人员

14、、安全工程师、专业监理人员、造价人员、资料员、报建协调人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开展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六、主要人员信息提供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监理总指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设计监理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七、监理人资料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

15、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八、人员变更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总指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设计监理负责人的,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项目监理总指挥、项目总监理工6程师、项目设计监理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九、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协议书;4中标

16、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件;6本合同通用条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 4 项内容的除外;9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 8 项内容的除外 ;10、监理人据此中标的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 8 项内容的除外;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一、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7十二、合同

17、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8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

18、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

19、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9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

20、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

21、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 理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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