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制度第一节 目的、范围和职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管理,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系统内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第三条 生产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安全环保部、保障部、生产副总进行变更审批及验收。第二节 程 序第四条 工艺工程、技术、设施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第五条 工艺工程、技术、设施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第六条 所有的工艺工程、技术、设施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应先由施工人员和技术开发部(保障部或项目管理单位)现场根据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填写设计变更单,经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出具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第七条 工艺工程、技术、设施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1. 设计变更申请人(即现场代表);2. 设计变更原因;3. 单元名称、单元所在的工程名称;4. 变更实施后验收情况。第八条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申请部门和生产部门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