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礼失而求诸野一、问题及其意义在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即所谓同国际社会“接轨”。我在本文中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这些观点并不错,而且在实践上也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在理论上有一些重大弱点,并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是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要利用法律这种工具来规制社会。这样的理论似乎是符合我国法理教科书上所陈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他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其割断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塑造作用,因此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其次,大量的实践也已经例证了这样一点,即这种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