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