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消防、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用表详见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总工及工程管理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项目负责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