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和市住建委、城建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分公司、总承包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二)施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