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