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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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2015 年 6 月21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对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报告期(以下称年度)铝液电解用电量的核定和报告期铝液产量的核定。2 基本概念和术语2.1 电解铝企业电解铝企业是指以氧化铝为原料、氟化盐为电解质在电解槽内通过预焙阳极导入直流电,在 920970 高温条件下,经电化学反应分解氧化铝,在电解槽阴极析出液态金属铝(电解铝液,以下简称铝液)的生产企业。具体包括:(1)最终产品为铝液的电解铝企业;(2)最终产品为铸造铝锭的电解铝企业;(3)最终产品为多品种铝合金产品的电解铝企业。2.2 铝液生产用电量(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

2、量是指年度内电解系列工艺消耗的交流电用电总量,即输入整流器的交流电总量。具体包括:(1)年度内电解系列中正常生产的铝电解槽电解工艺用电量;(2)年度内电解系列中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3)年度内电解系列中电解槽焙烧、启动期间消耗的交流电量。32.3 铝液电解用电量(千瓦时)铝液电解用电量是指年度内电解系列工艺消耗的交流电用电总量(输入整流器的交流电总量) ,扣除年度内电解系列中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和电解槽焙烧、启动期间消耗的交流电量。2.4铝液产量铝液产量是指年度内铝电解槽实际产出的金属铝(液)量,是核定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的唯一产量指标。最终产品为铸造铝锭或铝合金产品的

3、产品产量,均须按本手册折算为铝液产量。3核查原则3.1客观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开展现场核查活动,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客观性。现场核查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带主观随意性,讲求科学性,并保持廉洁自律。3.2真实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核查应当以企业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核查原始材料、实地查看生产车间、集控中心(若有) 数据等方式,4核实铝液产量、铝液电解交流电消耗量的真实性,并据实测算铝液电解交流电耗水平。3.3规范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本手册规定的核查程序、要点、要求等开展工作,做到现场核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3.4公正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应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参与与其

4、存在利益关联企业的核查工作。对于与本单位或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电解铝企业,核查专家组成员应提出回避。核查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地记录核查结果,撰写核查说明和核查结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影响。3.5保密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在现场核查中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被核查企业的技术资料、现场核查过程、结果、具体核查细节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6责任原则核查专家组成员应就核查情况充分与被核查企业交换意见,并对现场核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责任。54 核查流程4.1确定核查机构为明确核查责任,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核查机构(一般为地市级以上的节能监察机构) 、主管领导和工

5、作人员,具体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准备、实施及核查报告的报送等,按照本核查手册所规定的核查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核查。4.2成立核查专家组核查机构应成立核查专家组,事先任命核查专家组组长及成员,核查组一般应由 3-5 名成员组成(核查人员不少于 2 名) 。核查专家组成员在核查工作开展前需要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并熟悉本核查手册。核查组组长在赴现场核查前应获得相关的工作文件和企业信息,并被告知企业应配合核查工作的相关事项。4.3核查准备核查机构应认真制订详细的核查工作计划。核查机构应将现场核查时间提前 7 天以上书面通知被核查企业,告知企业应配合核查工作的相关事项,并要求企业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处于正常

6、生产运营状态。4.4现场核查(1)核查专家组应按计划时间到企业现场核查,不得以企业报6送资料的形式进行核查。(2)核查专家组成员应在企业生产现场查阅相关的原始表单、核对相关台账、观察电能计量装置、观察在线监控系统、统计铝液产量及交流电耗。对数据有明显差异的情况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查明原因,确认真实情况。(3)各项数据统计的时间口径均为上一会计年度,即公历XXXX 年 1 月 1 日至 XXXX 年 12 月 31 日。(4)具有多条电解铝生产线或多种电解槽型系列的企业,核查单元应分别按照生产线或槽型系列单独核查,单独形成核查报告,单独执行阶梯电价。(5)核查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核查资

7、料,形成核查报告。在核查过程中,核查专家组与企业之间由于核查内容产生的异议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核查报告需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组长确认,最终由核查机构负责人审批。(6)对于核查过程中获取的,直接支持核查结论的重要信息(如相关的原始表单、台账记录、电能计量装置、在线监控系统等) ,要通过复印、拍照或电子截图等方式形成核查证据,进行留存,并整理归档,以便事后复核、抽查及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督和检查。(7)对于存在不接受、不配合核查,不提供核查所需原始凭证、记录和台账等资料导致无法形成核查结论,铝液产量和铝液电解交流7电耗等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情形的,核查专家组应及时向核查(主管)

8、机构汇报相关情况。4.5企业申诉受理对于核查机构(核查专家组)在核查过程中不客观、不公正、核查及计算方法错误导致核查结论有偏差,企业可以现场提出异议,经与核查专家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被核查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0 天内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诉或投诉。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应立即安排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核查结果。4.6核查监督为保证核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各项核查原则的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或委托行业组织组成专家组,对核查执行情况开展必要的监督与检查。专家组对核查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不定期对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包括事后抽检核查报告、核查档案和进行必要的企业现

9、场核查。5 铝液电解年用电量的核定5.1 核查电能计量装置(仪表)(1)对于国家电网用户电解铝企业,应对其铝液电解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核查,确认计量装置是否按要求装设于电解铝企业整流器交8流侧,并由质监部门或授权机构定期校验加封。(2)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应对其铝液电解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核查,确认计量装置是否按要求装设于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出口端,经质监部门或授权机构定期校验加封。5.2 核查铝液生产年用电量(1)核查电解铝企业电能计量装置读数,并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电能抄表记录和能源统计报表、集控室(若有)原始生产数据信息核对一致。(2)调取管理信息系统(ERP、财务系统或财务模块等)或手工账

10、套中的成本(费用)明细账,读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账记录中年度内各月份电解铝生产累计用电量和电费支出数并分别进行加总验算,或读取全年累计电解铝生产用电量和电费支出数并分别与年度内各月份电解铝生产累计用电量和电费支出数加总数核对一致。(3)必要时调取年度内相关电费付款原始凭证和电费发票,分别对电量和电费进行加总验算,并将加总的年度内电解铝生产用电量与电能计量装置读数、能源计量器具台账、电能抄表记录和能源统计报表、集控室(若有)原始生产数据信息核对一致。上述(1) 、 (2 ) 、 (3 )加总数应核对一致。5.3 核定铝液电解年用电量9在上述 5.1、5.2 核查无误的基础上,计算铝液电解年用电

11、量:铝液电解年用电量 = 铝液生产年用电量 - 年度内电解系列中停槽导电母线及短路口损耗交流电量 - 电解槽焙烧、启动期间消耗的交流电量式中各扣减部分的计算口径,应与铝液直流电按照电压数值将系列总电压在正常生产槽电压、停槽短路口电压和焙烧启动电压间进行分配的口径相一致。6 铝液年产量的核定6.1 最终产品为铝液的铝液年产量核定取数(一):生产记录铝液产量(1)调取管理信息系统(ERP、财务系统、财务模块等)或手工账套中的生产记录台账,读取年度内各月份累计铝液产量并进行加总,或读取全年累计铝液产量并与年度内各月份铝液产量加总数核对一致。(2)调取管理信息系统(ERP、财务系统或财务模块等)或手工

12、账套中的生产成本明细账(产成品成本计算单)和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读取生产成本明细账(产成品成本计算单)中年度内各月份累计转出铝液产量并进行加总,或读取全年累计转出铝液产量并与年度内各月份累计转出铝液产量加总数核对一致,并将转出铝液产量与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中相应的转入铝液产量核对一致。上述(1) 、 (2 )加总数应核对一致。10取数(二):销售记录铝液产量(1)调取管理信息系统(ERP、财务系统或财务模块等)或手工账套中的产品销售记录台账,读取年度内各月份累计铝液销售量并进行加总;或读取全年累计铝液销售量并与年度内各月份累计铝液销售量加总数核对一致。(2)调取管理信息系统(ERP、

13、财务系统或财务模块等)或手工账套中的产品销售明细账和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读取产品销售明细账中年度内各月份累计铝液销售量并进行加总,或读取全年累计铝液销售量并与年度内各月份累计铝液销售量加总数核对一致,并将铝液销售量与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中相应的转出铝液销售量核对一致。上述(1) 、 (2 )加总数应核对一致。结合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明细账,计算铝液年产量:铝液年产量 = 本年累计销售数 + 本年年末在库数本年年初在库数(3)必要时调取年度内铝液销售发票存根,对铝液销售量进行加总验算,并将加总的年度内铝液销售量与产品销售明细账中全年累计铝液销售量、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中全年累计转出铝液销售量核对一致。取数(三):车间法定计量器具记录铝液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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