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一)在即将迈入21世纪的今天,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21世纪议程(1992年),我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其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中的首位项目,就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为此,本文就我国可持续发展立法这一法学研究的新课题,试作探讨。一、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和条件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并且具有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属性的概念。截至1997年,其定义据说多达近百种。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1年,国际生态学联合会和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共同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专题研讨会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同年,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发表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