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大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机构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机构实施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应当保障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通过职工大会依法参与机构民主管理,支持机构合法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 职权第四条 职工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大会建议: (一)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机构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与工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