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正义、秩序。2、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主要涉及两个方向和三个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3、 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法的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要有适当的超前性。4、 法的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官审判依据的规范或者资料。根据是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分为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规章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