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省局督察具体方案(一)注销登记督察【业务描述】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三证合一” 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所需资料】1.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及财务核算信息等。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4.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国税、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5.金税三期系统中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清算申报入库信息)。6.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清算资料)。7.该地区制定的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等。8.其他信息资
2、料。【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1.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非正常纳税人名单清册。(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既是非正常户注销同时又存在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名单。(3)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 、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4、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十五条:“纳 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 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
5、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 纳金、 罚款, 缴销发票、税务 登记证件和其
6、他税务证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 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 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1.9.3245 开具发票清税证明:“ (1)办税服 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
7、相关 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 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 款, 办理发 票验旧、 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 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 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
8、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 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 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2.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名单清册。(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应清算户查询清册纳税人名单。(3)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0、对其申报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核查企业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 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
11、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 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 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12、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一)项:“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 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 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 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13、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一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下列企 业应进 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 号)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全文。(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1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下文通知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第十条:“ 企业发 生通知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进行清算。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
15、资料:(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权、债务处 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 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 应按照财税200960 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16、“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 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 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7)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1.9.3245 开具发票清税证明:“ (1)办税服 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 资料所载信息是否
17、准确、核对资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 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 款, 办理发 票验旧、 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 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 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
18、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
19、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3.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注销登记(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大行为除外)方法路径(1)调取金三系统注销或清算状态纳税人清册。(2)筛选注销的纳税人注销日期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间隔超过20 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3)筛选纳税人状态为清算状态且系统当前日期大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
20、4)对系统查询数据进行实地调查验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 生解散、破产、撤 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
21、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 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 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 免)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 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 版)1.4.2012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本事项在 15 个工作日内 办结【在 2.2 版的升级规范中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