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处管理,健全劳动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管理处与员工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勤(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三)每月考勤期间为自然月,考勤登记表需部门各成员签名确认。(四)党群综合部为管理处考勤管理部门,各部门于每月月初第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填写好的考勤表交到党群综合部。(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旷工的,视为严重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行为,管理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三条 假期规定(一)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年休假1、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假期名称工龄要求求享受天数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