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年月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二、人员编制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配备。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