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第五条 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三)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