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名称: 执业地址: 第三条 本所是经 市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4、接受非诉讼法律服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6、接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