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大字概况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 龙蟠的金陵古都,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 1902 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第四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于 1950 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 年,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 年的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校址从四牌楼迁至鼓楼金大原址。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 时 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 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改
2、革开放以来,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又在 崭新的历史机遇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办学指标和 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1994 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 “211 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1999 年,南京大学进人国家“98_5 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2006 年,教育部和江苏省再次签订重点共建南京大学的协议;2011 年,教育部和江苏省签署协议继续重点共建南京大学。南京大学目前拥有仙林、鼓楼、浦口三个校区,有 28 个直属院系,各类学生总计 32999 人,其中本科生 13583 人、硕士研究生 10865 人、
3、博士研究生5335 人、全日制外国留学生 3216 人。全校设本科专业 86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 权点 23 个, 专业博士学位授 权点 1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18 个,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 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9 个,博士学位授 权一级学科 40 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 级学科覆盖点)3 个,博士后流动站 38 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13 个; 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8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13 个,江 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 工程二期项目立项学科与重点序列学科 22 个;有国家实验室(筹)1 个,国家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 2 个,国家重点 实验室 7 个
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8 个,江苏高校协同创 新中心 5 个,江 苏省重点(工程)实验室 9 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1 个,教育部工程中心 2 个,环境保 护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个,江苏省工程中心 11 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4 个。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 28 人,中国工程院院士 3 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 1 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4 人,俄罗斯科学院院士 1 人,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 1 人, “千人计划”创新人才 30 人、创业人才 14 人, “外专千人计划” 人选者 2 人, “万人计 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5、 4 人、百千万工程 领军人才 1 人、教学名师 2 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95人、讲座教授 25 人、青年学者项目 4 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9 人,国家级教学名师 10 人,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 评议组成员 19 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6人,+973 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6 人次,“青年千人计划” 人选者 91 人, “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 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238 人,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2 人。春风化雨、桃李芬芳。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南京大学始终坚持育人为本
6、,在各个历史 阶段培养和造就了众多中华 英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建功立业、成就卓著。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大学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形成了 许多重要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在国内外高等教育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前,南京大学提出了“ 办中国最好的本科教育”的奋牛目标,坚持“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通识教育与个性化培养融通,拓宽基础与强化实践融通,学会学 习与学会做人融通” 的人才培养理念,不断深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积极为社会各行各 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 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 创新人才。南京大学的前身即“以科学名世”,格物致知、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传统始终贯穿于南京大学
7、的发展史中,成 为南京大学办学最重要的特色。一代又一代的南大人孜孜求索、攀高攻坚、为国争光、为民造福,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蜚声国内外学界。今日南京大学以“ 加强应用、注重基 础、 发展边缘 、促进联合”为方针,以“基础研究面向国际学术前沿, 应用研究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致力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指导思想,调整科研布局、加强科研组织,整体提高原创科研能力与水平,将南京大学建成我国重要的科学研究中心。自上个世纪初建校以来,南京大学就一直是开展国际 交流与合作最活跃的中国大学之一,与世界上众多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其中,始建于 2
8、0 世纪 80 年代的南京大学一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迄今已成功举办三十年,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实施的高等教育国际合作 长期项目,为中美文化交流事业培养了众多骨干人才,在海内外 产 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南大正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大力推进各种宽领域、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当前,南京大学的办学事 业已经掀开新的百年篇章。全体南大人将始终保持奋发昂扬的精气神和朴茂平实的工作作风,深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第一个南大”的指示精神,着力内涵发展,彰显南大特色,为把南京大学早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做出更大的贡献! 目录一、教学与学籍管理1
9、.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12.南京大学专业准人实施管理办法.(21)3.南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法.(2)4.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30)5.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34)附 1:南京大学本科教学重修管理 规定.(41)附 2:南京大学本科生课 程缓考管理办法.(44 )6.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4)7.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55)附 3: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 绩更正管理规定. (61)8.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64)附 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71)9.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
10、的暂行规定(74)10.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79)11.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的若干规定 (82)12.南京大学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89)13.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细则.(g4)14.南京大学外国来华留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99)15.南京大学港澳台、华侨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lOg )二、奖励与处分1.南京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2.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110)(114) 3.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17)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 (125 )5.南京
11、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31)6.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135 )7.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137 )一三、助学与学费减免1.南京大学助学金评选条例2.南京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3.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142)144)一4.南京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5.南京大学“国家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知一6.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四、其它1.南京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2.南京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3.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办理出国成绩、学 历学位(159)(161)证明的规定(163)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12、2016 年 8 月修仃)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 经济、科技和文化 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 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 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 Zoos 年颁发 的借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卿,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学籍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分人学、报 到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 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 (境)学习及附则等项。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
13、,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人本校一年 级 学习。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 请假不得超 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 理注册手续。复 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 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经学校批准,可保留人学资格一年。保留人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 格)。第六条新生
14、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人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 合格后,到我校学生工作 处(本科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人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人学资格。新生应征人伍者,可申请 保留人学资格至退役时,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人学期间,持保留人学 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人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者取消其人学资格。第七条新生报到人学后, 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 务管理系统补充、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 进行注册,学校在自 报 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
15、定进行新生人学资格全面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人学 资格。凡弄虚作假、询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人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 责任。新生人学资格复查期间,对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等信息与录取信息不一致者,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人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交齐本学年应交学杂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 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 续,均
16、以旷课论处。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未 经请假、 请假未 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更改姓名、性 别、身份 证号等学籍信息。未经学校学籍部门批准的信息 变更,不予 认可。对擅自变更学籍信息,有弄虚作假嫌疑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三、学制第+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标 准学制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延长 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 长 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最 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人学生修业年限。在校学生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停学创业,可申请在标准学制期内保留学籍,其
17、保留学籍时间不计人修业年限。第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制期内,如符合本管理 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第+二条延长学年者,应 在延长学习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当年新生人学交费标准交纳学费,欠 缴学费者按退学处理。第+三条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 应结束学 习, 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四、课程与学分第十四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 150(五年制的总学分为 170),特殊专业除外,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 48-63;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 49-59(含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学分);
18、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 31-52。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识教育 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含高年 级研讨课程) 、跨 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 程) 、创业就业类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 。各 专业学生实际应 学习的课程、学分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第+五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 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
19、教育类课 程、分 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 程,以及学科平台和 专业核心 课程。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 14 个学分,其中必须包含2 个悦读通识学分。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 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 程(含高年级研讨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创业就业类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学生应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选修课程学习。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开学两周内在教务系统选课,学生选课应 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第十七条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 读后续课程。学生某门课
20、程的预备知识 基础较好, 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第十八条学生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后, 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擅自听 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对于部分学习基础 好、自学能力 强的学生,在已选修注册课程后,开学两周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 务处备案,准予其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简称“免修不免考”)。思政军事类课程、体育课程、实践实验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不免考”。学生每学期申 请“免修不免考”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第+九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
21、课 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 选课 不当,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退 选。暑期 课程无补退选。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并取得学分,重复 选修 课程一律以最后一次修得学分计人总学分。第二十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 专业课程。学生 经过 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 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 的免修考试。免修考 试在开学后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 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口 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思政军事类课程、体育课程、实践实验类课程、通识类课程不得免修。第二十
22、一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 同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考 试、 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 课程考试要求相同。第二+二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 85 分( 含 85 分)以上者,方可同意其免修;85 分以下者不得免修。学生课程免修申请、免修考试试卷及成绩单应 在免修考试结束一周内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取得免修 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在学期末按 实得成绩记人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 规定办理 补选课手续。第二十三条学
23、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在校学 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 ,学位英 语考试可申 请免考。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位英语考试免考资格进行审查,审查 未通过者,必 须参加学位英 语考试。五、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均 须按时上 课(包括实验、实践、实习)、提交作业、参加考 试。考 试成绩载人成绩登记表,并归人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五条考试的主要方式 为: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 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
24、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第二+六条所有课程成绩记载均采用百分制。如按五 级 分制评定成绩,须转换为百分制成 绩进行记载。五 级评分制记 分转换为百分制的标准:优为 100-90;良为 89-80;中为 79-70;及格为 69-60;不及格为 60 以下。凡课程考试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 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体现学生的学业水平,将分别对学生取得的所有课 程和学位课程(通修、学科平台、专业核心)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记人学籍档案。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艺(课程考分 *20 x 学分数)平均学分绩=艺课程学分数第二+七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 毕业
25、论文(设计) 。具体要求参照 (Cry 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澎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以 60 分记人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者不得申 请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 人学籍档案,但在 课程成绩登 记时,必须注明“ 重修”字样。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该课程重修。重修申 请须经学生所在院系 审核批准,批准后学生 缴纳学分学费,该课程原成绩注 销。 课程成绩一经注销,不得恢复。学生每学期申请及格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26、。第三十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 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 课,保健体育 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教育部 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 标脚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 绩记人本人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在学生毕业时放人学生档案。第三+一条学生每学年应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以下情形之一作退学处理:1.完成总学分数第一学年蕊 26,第二学年累 计,s2,第三学年累计,8,第四学年累计毛 104,第五学年累计蕊 13002.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蕊20,第二学年累计蕊 40,第三学年累计
27、蕊 60,第四学年累计蕊80,第五学年累计蕊 100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人累计学年(复学当年除外) 。第三+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定,按 时 完成答卷(提交课程论文)。凡无故不参加考 试、参加考试不交卷、不按时提交课程论文或考试违规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必须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楠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 试管理办法执行。六、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 第三+三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 为大类培养、 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第三十四条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末,具体办法、时间参照簇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 导性教学计戈 J)及喃
28、京大学专业准人实施管理办澎。第三+五条凡对某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志愿 选择该专业的学生,应认真阅读该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 计划,了解该专业的“ 专业准人准出标准”。学生在 满足所选专业的“专业准人标准” 前提下,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专业准人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人申请。第三+六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展、交叉复合类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 展三条主要发展路径。第三+七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完成“专业 准出标准”的同时,根据个人 职业生涯规划并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案,自主 选择发展路径。七、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第三+八
29、条办理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手续,均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第三+九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 诊断,校医院 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 课时间三分之一者;2.因其它原因须停课一学期或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四十条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 请批准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一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 规定处 理:1.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 回家
30、疗养。医 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贝必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3.学生体学回家,往返路 费自理;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稼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娜处理;5.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 动。第四+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 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 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3.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
31、,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第四+三条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人伍,停学 创业、参军人伍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学生停学 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创业方案须经学校组织认定通过)或部队人伍通知书,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 长(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学校批准后,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或参 军人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 、司法 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四+四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可 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 间只允许保
32、留学籍一次。第四+五条保留学籍学生须在保留学籍期满后即刻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第四十六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 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法、校 纪或以停学创业 、参 军人伍为由实施其它活动的虚假行为,一 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按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矢的执行。第四+八条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人我校学 习。八、退学、试读第四+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 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2.经指定医
33、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麻风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 未痊愈者;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4.完成总学分第一学年蕊 26,第二学年累 计52,第三学年累计78,第四学年累计蕊104,第五学年累计蕊 130 者;5.完成必修课程(通修、平台、核心)学分数第一学年蕊20,第二学年累计蕊 40,第三学年累计蕊 60,第四学年累计毛80,第五学年累计蕊 100 者;6.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 计超 过两周者;7.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8.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复查不合格者;9.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10.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制学生在校学
34、习时间超过七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1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者;12.在校期间(含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 者;13.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五+条符合第四十九条第 4, 5 项应予退学者,可申 请 在校试读一年。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 经家长同意,报院系、学校批准。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累计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第五+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教学校 长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 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 习 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第五+二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第五十三条取消学
35、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五+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 细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九、纪律与考勤第五+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 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第五+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 须办理 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须提出 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 辅导员 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教学院 长(主任) 批准; 一周以上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通 过学校 OA 系统报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备案批准。在向任 课教师请假时需出示具有上述 审批手续的请假单。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申请缓考的,按楠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办理。课程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 90%折算得分记 人期末考试成绩。第五+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 按照上述规定, 办理续假手续 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第五十八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 请 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累 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退学 处理,旷课不足 50 学时按下列规 定处理:1.旷课 10-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