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达到公司精简、高效的人员配置的目标,同时规范员工辞退程序,防患于未然,根据公司实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上海XXXX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对有下列是行为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年度内记过3次,或大过2次;2、月累计旷工达3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达10天;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或者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本人或教唆他人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次序;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10、在合同服务期间,擅自在外同行企业兼职者;11、违背国家法令或严重公司规章制度;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13、办事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