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第三条 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第二节 辞职第五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辞职程序:(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