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与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对外承办合同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考核,包括对外资信调查、资质审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本单位职责或公司领导指派,对外承办合同事务的单位。第五条 公司各合同承办部门承办的合同统一以“黄石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承办部门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第六条 公司对外的一切交易、合作行为,除及时清结且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事务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