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农药产品规格要求 1.原药(母药) 有效成分含量 一般不应分等级,含量不能过低。 其他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一般指相关杂质、稳定剂、稀释剂(对母药)的含量。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对水溶性原药或母药)其范围应保证有效成分稳定。 水分含量或加热减量 其范围应保证有效成分稳定。 不溶物 是指不溶于某种规定溶剂、溶液或水中杂质。通常含量应不超过0.5%。 2.粉剂(DP) 有效成分含量 规定上下限。 其他成分及其含量 一般指相关杂质含量和其他限制性成分含量,以表示。 水分含量 一般应3.0%。 细度(通过75m试验筛) 一般(通过75m筛)应95%。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 应保证有效成分稳定和对包装和对包装材料无腐蚀性。 热贮稳定性(542,14天) 一般有效成分分解率5%,有机磷产品热贮分解率10%。相关杂质的含量符合产品规格要求。其他。 3.乳油(EC) 有效成分含量 规定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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