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 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