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生物安全管理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生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科技管理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科研项目申报、批复项目审核和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三)各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