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或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专业质控结果进行系统内和社会公示。第四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市(州)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州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建立与完善质控网络和标准体系,实现医疗质量管理同质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推动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