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租赁合同承租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出租人: 建材经营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重庆市江北嘴金融城1号项目幕墙工程的吊篮租赁事宜签定本合同。一、吊篮的规格、数量、质量:1、规格: 牌ZLP630系列高处作业吊篮;2、数量:电动吊篮 80 台;(以实际安装使用数量为准) 3、质量:按GB19155-2003标准制造;二、租赁时间的计算:1、吊篮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连续计算使用天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程JGJ5027-1992规定不得施工的条件不计,国家法定传统节日(春节、中秋、端午、清明)不使用不计。甲方向乙方发出报停单后的时间不计。暂定使用时间为2015年 7 月 1 日 2015年 12 月 30 日共计 180 天(以实际使用天数为准)。三、吊篮租金、租金的支付形式和期限1、吊篮租金(含税价);每台每天40元,暂定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