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民和支行诉工行龙泉驿支行贴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向其请求付款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被告:青海省海东地区电信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称农行民和支行)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第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以下称工行龙泉驿支行)在1997年12月受理由四川源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贴现的VIV10515091号银行承兑汇票时,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该伪造原告为承兑人的200万元假汇票被贴现。第一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的下属单位民和县邮电局截留第二被告发给原告的查询电报,并冒充原告拍发假电报,导致假汇票被贴现。由于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和第二被告的违规操作,造成假汇票被贴现。因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200万元损失的民事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追款所支付的4万元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答辩称:截留查询电报和冒充原告名义拍发P类查复电报,与银行承兑汇票被贴现无因果关系。至于民和县邮电局个别职工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对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