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
2、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
3、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与考核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 学校现阶段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免听和免修、补考和重修等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处理。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
4、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转出院系(专业)同意,转入院系(专业)测试通过并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可予转专业。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需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
5、学期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八)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年限延长一倍。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特殊原因,
6、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一倍。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二)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三)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四)学生休学期满,如没有后续班级,允许学生办理转学或退学。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服兵役,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
7、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三)学校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在一年内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达到该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最低总学分的五分之四的;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8、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的;(六)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退学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获批准的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9、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制年限的一倍)可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不满一年的,由学校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实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
10、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教字201428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在校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 2015100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我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 学
11、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
12、、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跨学科门类的;8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六条 转学程序1转学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学校审核。转出我校的,由我校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经院(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
13、接收函。3转学备案。我校每年 5 月、11 月集中受理申请,并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学生转学的备案材料。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1),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厅高教处会于 6 月和 12 月在厅网站集中公布备案结果,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转学信息公示。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七条 学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