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门卫更夫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门卫更夫工作管理,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聘用门卫更夫及其所聘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在我校校区内的非本校所属单位聘用门卫、更夫及其所聘人员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门卫、更夫的聘用(一)受聘人员应当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且反应灵敏,责任心强。男性年龄须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二)被聘门卫、更夫人员应经校保卫处审查合格并通过安全培训后上岗。(三)被聘人员接受保卫处审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2)本人自然情况;(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4)介绍人意见和聘任单位初审、聘任意见。第四条 校门门卫的职责:(一)检查出入车辆。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说明事由并进行电话联系,经检查登记允许其进入。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园;对向外运货的车辆进行检查、验证(有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明)、登记。如发现可疑情况,不予放行并立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