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现为乡小学教师。电话:139*被答辩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答辩人就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1.原告称答辩人在婚前对婚史隐瞒而欺骗她,这与事实不符。2.婚后至2007年3月,原告一直随我在校生活,2006年国庆长假原告也未曾回家。此事可由乡小学原任校长作证。3.2007年3月原告带着身孕无故出走,我抛下工作四处走访亲友,历时两月之久才将原告找到平凉市,此时,原告已有离婚念头,故原告娘家人无理要求我写下不再打骂的保证,他们认为我会不写从而达到他们离婚目的,但我年龄偏大,更无一个子女,只能依从。4.更令人可恨的是,原告于2008年4月抛弃5个月大且正在哺乳的亲生骨肉无故离家,随后答辩人及其68岁的父亲多次催叫未果。从此,可怜的小生命便吃上了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后改吃贝因美)5.原告与我结婚而收取财物属欺诈行为,事实如下:原告与我结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