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