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样品唯一性识别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发放、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唯一性标识)唯一性标识包括RFID(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及条形码标签两类:(一)电子标签用于在工程现场成型制作的试块,在试块制作时嵌入。电子标签为防水塑料UHF(超高频)标签,样式为直径20mm,厚度2.2mm的币状塑料薄片,一面刻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标图案,另一面刻有唯一性编号,内置超高频芯片。(二)条形码标签用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试样,张贴于试样表面或包装外。标签为防水、防撕一维条形码标签,长60mm,宽25mm,正面印有协会会标、柱状条形码及唯一性编号,背面可粘贴。第三条(检测样品管理系统)检测样品管理系统是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用于协会发放管理唯一性标识、见证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登记检测样品信息、施工单位查询检测样品信息、检测机构识别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