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区域内的规划管理。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商丘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分为:建设用地( H )和非建设用地( 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 )分为: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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