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第五条 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