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一)县房产管理局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发办)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监管范围及期限(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三)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三、监管原则(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及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四、监管银行(五)各具备条件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县开发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