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