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