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 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 商会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第三章 人员解聘 第八条 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