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受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共同遵守:一、【关于联络方式和通知】1、双方的联络方式以主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地址变更、不准确为理由对抗对方。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收件人未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 5 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 7 日为送达日。2、若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何一种方式的通知,均视为向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二、【按揭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信贷差别化政策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否则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