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商品房的概念:目前调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商品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2、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法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商品房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的房屋。这里,我们把公民个人的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等排除在商品房以外。 从形态上看,商品房应当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期房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房指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1、出卖人的特定性。出卖人应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