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避免赔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落实,并起到教育广大员工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2、处罚制度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以及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4、定义经济损失:凡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损失金额超过100元的,均属于经济损失的范畴。5、处罚流程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提出赔偿及处罚办法,与人事行政部商议确定,汇报总经理同意后,再通知相应责任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到员工档案内。6、经济赔偿规定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上级主管或经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下列比例标准扣罚。(1)直接责任人为普通员工的,经济损失按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的20%,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上级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