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箱变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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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 程 合 同合同编号:KDDL-20160901001 工程名称: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雅康高速 C19合同段箱变电力电缆及其他安装工程 发 包 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雅康高速 C19合同段承 包 人:国网四川康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目 录1. 工程概况 .12. 工程质量 .23. 合同工期 .24. 工程价款 .25. 结算方式 .36. 支付方式 .3.材料设备供应 .9.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3.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4.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51. 分包 .612. 工程验收和保修 .713. 知识产权 .814.

2、保密义务 .915. 合同变更和解除 .916. 违约责任 .1017. 索赔 .1018. 不可抗力 .1119. 争议解决 .1120. 适用法律 .1221. 合同生效 .1222. 其他事项 .1223. 特别约定 .1224. 签 署 页 .1225. 廉洁协议 .140工程合同发包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雅康高速 C19 合同段 承包人:国网四川康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雅康高速 C19 合同段箱变电力电缆及其他安装工程 / 标包(段)(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3、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雅康高速 C19 合同段箱变电力电缆及其他安装工程。1.2 工程地点: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 1.3 工程内容:(1)安装工程:欧式箱变(400kVA)1 台(发包人自购) ;跌落保险(200A)1 组;10kV 避雷器 1 组;干式计量箱(带真空开关)1 台;三相费控智能表 1 只;费控装置 1 套;砼预应力电杆(190-12m)1 根;镀锌角钢横担(63*6*1800)6 根;镀锌角钢横担(63*6*2400)4 根;表箱横担

4、(2m)2 根;钢芯铝绞线(35mm2)240m/单线长;高压铠装铜芯电力电缆(3*50mm2)20m;10kV 冷缩电缆头(20-50mm2)2 个;变压器台区接地(接地扁铁 40*4)101.6m 以及其他的安装、敷设、组立与调试工作。1(2)拆除工程:无。(3) 土建工程:箱变基础由发包人单位负责完成,电杆坑、拉线坑、电缆沟的开挖与回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4)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 2. 工程质量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

5、;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3. 合同工期 3.1 总工期: 30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3.2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7 日,如遇特殊情况(雨雪天气或不能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发包人单位协调不力,工期顺延3.3 计划竣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7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4. 工程价款4.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承包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整 (123883.00 )(含税)。(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6、/ ( /)最终以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4.2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不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5)其他: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和施工发生的占地赔偿产生的费用 。5. 结算方式5.1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1)根据本合同第 4 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签约合同价款为准,但不包括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2)根据本合同第 4 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固定综合单

7、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以工程结算书为准。6. 支付方式6.1 工程款按以下第 (1)种方式支付:(1)工程设备安装完成运行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合同包干价款,大写: 壹拾贰万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整 (123883.00 ),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2)分期支付:A.预付款支付达到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的 / %, 大写: /(¥:/),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后最迟 5 个月内支付工程剩余价款大写: /

8、(¥:/)。7.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详见工程预算书7.1 其他: / 。38.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8.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 。8.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 。8.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8.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9.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9.1 发包人权利9.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9.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

9、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9.1.3 有权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9.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荣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要求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9.1.5 其他: / 。9.2 发包人义务9.2.1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9.2.2 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

10、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49.2.3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9.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9.2.4.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9.2.4.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9.2.4.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9.2.4.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9.2.4.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9.2.4.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2.4.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9.2.5 提供设备材料,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9.2.6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

11、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9.2.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9.2.8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0.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10.1 承包人权利10.1.1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10.1.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10.2 承包人义务10.2.1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0.2.2 按合同约定的工

12、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5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10.2.3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0.2.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10.2.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

13、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0.2.6 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10.2.7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10.2.8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0.2.9 在施工中,

14、由于承包人管理原因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11. 分包11.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6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11.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11.3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11.4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15、,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11.5 其他: / 。12. 工程验收和保修12.1 竣工验收12.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28 日内组织验收。12.1.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2.1.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2.1.4 若该工程需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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