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堆场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规定了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分类、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的办法,以确保满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固体废物堆场的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 定义和术语 固体废物堆场:用于不可回收废物、可回收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堆放场所。 第四条 职责 1、物资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堆场的分类、处置管理,负责销售方、接受废物处置方资格的确认和不可回收废物、可回收废物、危险废物的销售、转移处置,负责固体废物分类清理分承包单位合同的签订和人员的管理。 2、安监部负责对固体废物堆场的安全及环保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固体废物堆场要求 (1)用于堆放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的场地与工作场所应有隔离或隔断;场界应位于居民区 800 米以外、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地表水域 150 米以外;场地要有标识;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喷雾器。 (2)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的场地应与危险废物场地隔开。 (3)用于存储危险废物的场地或场所应具备遮阳、防雨、防地表渗透、防颠覆的条件。 (4)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