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及废旧的物资处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置性销售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及标准等加以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必须在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的参与、监督和领导下进行。第四条 管理小组在工作时应保证有财经部、策划部、经营办、策划部物供站(以下简称物供站)、纪检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第三条 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过程应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方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第四条 策划部负责召集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物供站或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确定为不适应工作与生产需要或不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及废旧的电缆、油类、皮带、金属等,经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处理。第五条 物供站负责对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按分类原则进行分堆(大致可分为电缆、油类、皮带、金属等几大类,金属还应细分为废钢铁、废铜及废铝等),并估计大约重量或数量。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