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安全与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内容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1)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2) 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3)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4) 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丢失,应予赔偿: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1) 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