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门店(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经营商品、管理和提供劳务等需要而持有的,单位(包括组合成为一个单位的)含税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资产。部分单位价值虽然不足¥2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能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且在企业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列入固定资产,但单位价值含税价不得低于¥1200元。使用时间和单位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各种设备,原则上列作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见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五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指自行购置或建造的房屋、商铺以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指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如切参机、发电机等。3、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