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 分局财务科、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资产的统一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对所管资产的